還想說很久沒有動靜了
一次就來兩個!!
真的是喔...=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年4月3日

解釋爭點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許大法官宗力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李大法官震山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陳大法官春生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陳大法官新民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徐大法官璧湖、池大法官啟明共同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年4月3日

解釋爭點

所得稅法細則第82條第3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合憲?
解釋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上開規定關於營利事業應將帳載逾二年仍未給付之應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增加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及應納稅額,顯非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且逾越所得稅法之授權,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內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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